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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不能成为促销和保险规则中的“变色龙”

2022-06-23 11:57:0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利用“最终解释权”将赠品计入“主要交易标的商品”的价格,减轻了商家保价的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限制了消费者获得全额差价补偿的权利和自由选择是否需要赠品的权利。商家应在促销和保险规则中明确赠品价值等变量,让消费者获得可预期、易计算的商品保险权益。

18年6月,CUHK落下帷幕,但商品售后问题接踵而至,其中保价争议较多。有消费者反映,300元的差价只涵盖30元,因为赠品的价格是270元。那么,“保价的时候礼物也是钱”是否合理?

促销中,赠品价值为0元,其作用是让消费者享受优惠,刺激消费者下单;当消费者要求保价时,赠品的价值变成了每秒几十甚至上百元,其功能也变成了填补“主要交易标的商品”的降价差价,阻碍了消费者索要差价。在不同的营销环节中,同一份礼物的价值和作用随着商家的需求而不断变化,它成为了降低商家责任、成本和利益的“变色龙”和“万金油”。毋庸置疑,部分商家已经打破了赠品规则和保险规则,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触碰了法律底线。

按照一般的理解,赠品是商家为了促进销售而免费送给消费者的商品。赠与有赠与的规则和逻辑,不应该掺入保价的规则。保价“结算”时,商家脸色一变,将赠品折算成一定金额的价格,显然违反了赠品的基本规则。事实上,商家的这套赠品“算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

退一步说,即使商家要将赠品计入“主要交易标的商品”的保价,也应坚持透明原则,提前告知消费者。从本质上来说,商家所做的促销优惠条款、保险条款、声明和说明都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都应遵循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则。

根据《民法典》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的期限和方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作出说明。

在促销过程中,消费者提出价格保护需求前,商家未以合理方式告知或提示消费者赠品价值纳入价格保护规则,而是使用“最终解释权”将赠品计入“主要交易标的商品”价格。这减轻了商家的价格保护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限制了消费者获得全额差价补偿的权利和自由选择是否需要赠品的权利,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严格来说,赠品价值随商家需求不断变化的促销和保险规则,已经构成霸王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促销和保险规则并非无效,经营者与消费者对促销和保险规则中的赠品价值发生争议的,也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解释,或者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经营者解释。

消费者需要简单、明确、有诚意的促销措施。商家应顺应消费者需求,在促销和保险规则中明确赠品价值等变量,让消费者获得有形的、可预期的、易于计算的商品保险权益。这样,保险规则才能让消费者看得懂,做得踏实,起到更好的推广效果。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要联合电商平台,规范商家的促销保价行为,曝光商家保价规则中的侵权套路,警示消费者,倒逼商家建立诚信、公正、透明的促销保价规则。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下单前向商家询问保价范围和计算标准,保留相关沟通证据。如果商家事后随意说明保价范围,不返还保价差价,消费者会通过投诉、举报、差评等方式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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