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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裁量的“度量衡”标准

2022-08-29 17:24:00 来源:中国质量报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主体、职责权限、制定和发布程序、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层面对建立和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对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营造法治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规范赋予行政执法主体的一项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律原则或事物,对某些事件作出适当处理的权力。也就是说,行政执法主体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期限,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适当处理。比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说明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该条款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在货值金额的50%至3倍范围内选择罚款数额。

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所以有人称之为“自由裁量权”。但也有法律人士认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不是自由的,而是法定职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主体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条件和情形进行细化和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执法标准和规范。这相当于确立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度量衡”标准,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执法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目前,已确立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体系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具体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制度。现在31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都有相关规定。二是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具体行政裁量基准。据统计,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超过1000项,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超过1200项,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近3000项。

但也要看到,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和管理还存在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范围不合理、动态调整不合理等现实问题。尤其是涉及到一些裁量标准、条件、类型、幅度等的时候。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容易导致行政执法不严、宽进不宽、轻重不一、轻重不一,对类似案件实行不同处罚的现象。存在这些现象,包括行政机关对内涵和效力理解的偏差

这次国务院发布《意见》,对这些问题做了系统的回应。在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和管理需要坚持法律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捷的一般原则的基础上,《意见》对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主体责任、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权限、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程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建立和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进行了彻底而清晰的制度设计,不仅有利于规范执法部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也能有效维护市场主体和人民团体的合法权益。这种制度安排对于规范行政罚款、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有益的积极探索,可以把行政自由裁量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是执法规范化的重要抓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以《意见》的发布为契机,营造全社会关注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定和运用的氛围,让人民群众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度量衡”标准中看到诚信,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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